(四)加快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按照《2009-2011年天津市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发展规划》,引导和支持各类有资质机构进一步增设服务涉农区县经济与“三农”领域中小企业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机构。
(五)大力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按照补区域盲点、重规模和经营特色的原则,引导和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在我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力争2010年开业总数达到40家。鼓励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
(六)积极推进银行产品和服务创新。各银行要正确处理好总行政策要求与地方金融需求的关系,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行产品创新、流程创新、服务创新、机制创新。各商业银行天津分行要积极向总行争取中小企业创新产品和服务的试点行资格,积极制定相关产品创新内部管理细则,推动产品创新进程。
(七)推动上市融资。完善中小企业上市育成机制,大力培育中小企业后备上市资源,对有上市需求的中小企业提供多层次的培训和配套服务;积极落实关于鼓励企业上市的财政政策,鼓励和扶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境内外市场上市筹集资金。重点推动一批成长性、自主创新型中小企业在创业板上市。
(八)发展多种融资工具手段。继续鼓励中小企业在银行间市场运用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集合性票据等债务性融资工具进行融资,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大力支持各专业机构以各种形式参与中小企业在银行间市场融资工具发行,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九)发展集合信托业务。按照统一组织、统一冠名、分别负债、集合发行的模式,继续通过市场化模式发展中小企业集合信托业务,扩大规模。
(十)发展融资租赁业务。设立天津科技发展租赁公司,探索风险租赁业务,向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租赁业务。探索设立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专营公司,支持和鼓励各金融租赁公司面向中小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探索开发中小企业运输车辆、办公设备、商用机械、通用机床等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和售后回租等租赁手段。
(十一)发展保理融资业务。鼓励商业银行发展保理专营部门、创新保理融资模式,吸引国际国内大型贸易企业、物流企业、世界500强企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津设立独立保理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保理服务。支持快钱公司开展保理及相关创新业务。
(十二)发展典当等融资业务。支持有实力的出资人设立典当行,支持有实力的典当行做大做强。鼓励商业银行向典当企业发放信用、抵押和保证担保贷款,扩大典当融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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