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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审计局长期审计项目实行审计执法责任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四条 长期审计项目要以促进被审计单位正确履行职能、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全程控制和安全完整为目标,重点审计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账户开设和管理情况、直接拨付资金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各程序、各环节管理控制情况等。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实施长期审计项目中,要抓住关键部门和关键领域的关键点,系统把握、整体设计、具体分析;要通过经常性的审计促进被审计单位加强管理、完善制度规范、防范管理失控,杜绝出现违法违规违纪问题。

  第五条 按照审计管辖范围和分工,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实施的长期审计项目应履行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审计项目的目标和管理要求,开展审前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应当履行的财政资金或公共资金管理职能,制定审计实施方案,明确重要审计事项和重点审计内容;

  (二)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重要审计事项和重点审计内容,依照规定的审计程序,组织和实施审计工作;

  (三)根据有关银行账户管理规定,检查资金和项目管理单位银行账户实行集中审批和统一开设制度情况,执行单一账户、封闭管理、直接收付和集中核算制度的情况,杜绝违规开设银行账户行为的发生。

  (四)根据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管理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运行风险事项审计,对资金运作流程、关键节点、风险控制等实施检查分析;

  (五)督促资金和项目管理单位依法行使职能,完善科学治理和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加强账户管理,健全资金安全管理体制和监督制约机制;

  (六)收集和反映资金和项目管理单位在长期审计监督基础上,加强和完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职责分工和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依法履行职能和防范资金运行风险等方面采取的措施以及取得的成效;

  (七)依法行使审计监督职能,加强审计项目的质量管理和控制,及时揭示反映并限时纠正资金运行过程中的问题和风险隐患。

  第六条 建立审计责任过错追究制度。按照“谁管辖谁负责、谁审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审计责任。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实施年度审计项目过程中,在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重要审计事项和重点审计内容范围内,资金管理单位发生重大违法违规和资金安全问题,负责审计的具体部门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视其情节追究相关审计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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