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审计局长期审计项目实行审计执法责任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0〕8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审计局《长期审计项目实行审计执法责任制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长期审计项目实行审计执法责任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行为,加强审计项目质量管理,不断提高审计监督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天津市审计监督条例》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强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112号)等关于建立审计执法责任制度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长期审计项目,是指市审计局连续实施三年以上的审计项目。
本办法所称审计执法责任,是指按照审计管辖范围和分工,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实施的审计项目应履行的职责和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长期审计项目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算资金审计项目,主要包括市财政预算安排的重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二)社会保障资金审计项目,主要包括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资金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
(三)住房公积金审计项目,主要指住房公积金经办机构依法收缴的住房公积金(含补充住房公积金)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
(四)社会捐赠资金审计项目,主要包括民政、红十字会等部门接受的社会捐赠资金(物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
(五)市级国有土地收购、整理、交易和有偿出让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
(六)各级财政预算部门和相关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情况;
(七)其他长期审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