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示范区重大专项资金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资金来源编列。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课题)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资金预算等。
第十五条 预算方案的形成。
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经批准后,由牵头组织部门(单位)组织示范区内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制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分年度预算,作为实施计划的组成内容,并按照规定编制部门预算的规定程序,纳入牵头组织部门(单位)预算,于每年9月1日前将审核汇总的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报送市财政局。部门年度预算报经市人大审议通过后,由市财政局正式批复。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十六条 市科委、牵头组织部门(单位)应根据批复的预算及时核批拨付项目(课题)资金,并负责组织项目(课题)预算的执行。
第十七条 示范区内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履行相关程序。
(一)项目(课题)总预算、年度预算、项目(课题)间接费用以及直接费用中设备费预算的调整,由牵头部门(单位)按规定程序报市财政局批准。
(二)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不变的前提下,项目(课题)合作单位之间的预算调整,以及增加或减少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报牵头组织部门(单位)批准。
(三)间接费用以及直接费用支出项目中的设备购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其他支出项目之间可根据项目(课题)的具体执行情况,在确保实现项目(课题)目标的前提下,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做出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示范区内的重大专项资金实行决算报告制度。重大专项资金决算分为年度决算和项目(课题)决算。重大专项资金决算应当包括国家财政拨款、市财政拨款、单位自筹经费等渠道安排的用于科技重大专项的各种资金。
重大专项资金的年度决算按照部门决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由牵头组织部门(单位)汇总并按规定程序报送市财政局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