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其他费用:是指在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支出。其他费用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设备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费用应当严格控制和管理。
(二)间接费用是指示范区内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承担单位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等。间接费用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统筹管理和使用
间接费用根据不同科技专项以及同一科技专项中不同项目(课题)的特点及其复杂程度等因素核定。间接费用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13%-20%,其中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间接经费中用于科研人员激励支出的部分,应当在对科研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不可预见费是指为应对科技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不可预见因素安排的资金,由市财政局统一管理。示范区内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因不可预见因素需要追加预算时,应当向牵头组织部门或单位提出申请,牵头组织部门或单位汇总并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复。
第十三条 管理工作经费是指在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过程中,市科委、牵头组织部门(单位)等承担科技重大专项管理职能且不直接承担项目(课题)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开展组织、协调等管理性工作所需费用,由市财政局单独核定批复。
第四章 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十四条 预算编制要求。
(一)示范区内重大专项项目预算应当编制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收支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各科技重大专项的目标、任务和实施阶段,合理确定政府投入资金和社会投入资金使用的方向和重点。
(二)收入预算指用于同一项目(课题)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包括中央财政拨款、市财政拨款、区县政府配套资金、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自筹资金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项目(课题)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有自筹资金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