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提出重大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求;组织开展北京市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的联合评审;组织审核并批复重大专项资金的总预算和年度预算;指导和监督预算执行,审核、批复专项实施中的重大预算调整;审核、批复重大专项资金决算等。
第八条 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的牵头组织部门(单位)是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市财政配套资金项目组织管理的责任主体。牵头组织部门(单位)负责落实市财政资金以外其他渠道及相关配套资金;提出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建议方案,列入部门预算,上报市财政局;负责重大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报送重大专项资金预算调整建议,负责组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报重大专项资金决算及资金使用情况分析报告,建立符合重大专项特点的重大专项资金内部监控机制,保证重大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配合市财政局开展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的评审与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九条 示范区内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负责编制和执行所承担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重大专项资金;落实单位自筹资金及其它配套条件;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考评;编报重大专项资金决算,报告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三章 示范区内重大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
第十条 示范区内重大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由项目(课题)经费、不可预见费和管理工作经费组成。
第十一条 项目(课题)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包括研究、中间试验试制和产业化等阶段)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