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2006年至2020年国家重点实施的16个科技重大专项。北京市科技重大专项是指经严格论证程序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的“科技北京”行动计划(2009-2012)确定的重大科技工程、《北京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确定的十八个重大科技专项以及“北京市调整和振兴产业实施方案”中的科技重大项目。
第四条 重大专项资金的来源坚持多元化原则,包括中央财政及市财政拨款、区县政府配套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各种渠道取得的资金都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示范区内的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市财政配套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国家开展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入市场的产业化前期工作等。
北京市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用于市级科技重大项目实施过程中企业竞争前的共性技术和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及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科技重大专项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三)结合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的要求和项目(课题)的特点,采取直接补助、贷款贴息、股权投资等财政支持方式。
(四)专户核算,追踪问效。各级财政安排的重大专项资金以及从其他资金渠道获得的资金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重大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纳入国库监管系统。重大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 重大专项由北京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项目资金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市财政局、市科委、市发改委、牵头组织部门(单位)和示范区内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管理。
对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整体机制及相关委办局职责按照我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市科委牵头会同相关委办局负责组织北京市科技重大专项实施方案的审核、论证和遴选,报市政府审定后,各相关部门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