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嘉政办发[2010]93号)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为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112)要求,决定对我市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目标和任务
通过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查找出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问题,并根据不同情况,区别轻重缓急,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修改、废止,以维护政令统一,促进规范性文件的有机衔接,更好地发挥规范性文件在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
二、清理的范围和原则
(一)清理范围
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市委、市政府联合下发的、作为行政管理依据或与法律、法规实施有关的文件。
(二)指导原则
一是坚持服从并服务于我市工作大局的原则。努力做到规范性文件与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相适应,凡不适应我市改革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修改,使其能够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要求。
二是坚持政令统一的原则。确保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确保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协调和衔接。
三是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查找出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区分轻重缓急,有针对性、有重点、分步骤地加以解决。
四是坚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原则。对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废止。
三、清理的依据和方法
(一)清理依据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和全国人大常委会2010年立法计划。凡是制定依据修改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应作相应修改或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