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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卫生厅、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卫生厅、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琼卫药招办〔2010〕5号)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纠风办,各有关医疗机构:
  2009年我省开展政府主导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以来,在规范药品流通领域秩序、控制药品虚高价格、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目前个别单位对国家统一部署的这项工作还有模糊认识,重视程度不够,执行力不强。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医疗机构必须参加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7号)要求“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全部参加药品集中采购”, 我省各市县人民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必须按规定参加网上药品集中采购,选购药品必须从网上中标的品种中选择。
  二、医疗机构不得进行“二次议价”。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59号)要求“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必须按照药品购销合同购销药品”,不得进行“二次议价”。我省参加网上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该项规定,不能以任何借口与企业进行“二次议价”。
  三、严格规范货款结算行为。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7号)要求,“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回款,回款时间从货到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0天”。我省各医疗机构从药品验收入库之日起,须60日内与供货企业结算货款。
  四、各级相关部门要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纠风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纠风办、卫生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纠办发[2010]6号)精神,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监督管理,确保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落到实处。卫生行政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积极协调药监、工商、物价等部门,加强对本辖区内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对医疗机构是否网上采购、是否“二次议价”、是否按时回款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管。纠风部门要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参与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察,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的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或选聘的其他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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