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二级手术:由科主任审批,高年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签发《手术通知单》。
3、三级手术:由科主任审批,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签发《手术通知单》,报医务管理部门备案。
4、四级手术:由科主任审批,高年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签发《手术通知单》,报医务管理部门备案。
(二)特殊手术审批
1、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作特殊手术:
(1)被手术者系外宾、华侨,港、澳、台同胞,特殊保健对象等。特殊保健对象包括高级干部、著名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及民主党派负责人等;
(2)各种原因导致毁容或致残的;
(3)涉及法律风险,可能引起司法纠纷的;
(4)同一病人24小时内需再次手术的;
(5)高风险手术;
(6)邀请外院医师参加手术者的;
(7)人体器官移植手术;
(8)虽已广泛应用于临床,但在本院属首次开展的手术;
(9)重大的新手术以及临床试验、研究性手术;
(10)卫生部和省卫生厅有其他特殊技术准入要求的。
2、特殊手术须组织科内讨论,填写《手术审批申请单》,经科主任签署意见,报医务管理部门审核、院领导审批后,由高年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签发《手术通知单》。
3、第(4)种情形的特殊手术,如在非正常工作时间或病情危急的情况下,先组织科内讨论,经科主任签署意见并向医务管理部门、院领导汇报,经批准同意后先行手术,术毕24小时内补办手续。
4、第(8)种情形的特殊手术,须组织科内讨论,填写《手术审批申请单》,经科主任签署意见,报医务管理部门审核、院领导审批并报登记机关备案后,由高年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签发《手术通知单》。
5、第(9)种情形的特殊手术,需报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论证,并经医学伦理委员会评审后方能在医院实施。对重大涉及生命安全和社会环境的项目还需按规定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复。
(三)在《医师执业证书》注册地点外开展手术的,需按《
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或《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执行。外藉医师的执业手续按《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