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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进行房产税普查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对照纳税人提供的房屋权属证明及房产部门提供的权属信息等有关资料,查明该房产是自用还是出租,或是无租使用等情况,以确定实际纳税人。对自用(含无租使用)的房产,应核对固定资产等账簿,对出租的房产,应核对其租赁合同、租金收入等,核实计税依据是否准确。对重点普查对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到纳税人所在地进行实地核查。对不能提供固定资产账簿、租赁合同等资料,或账簿记载不实、租金收入明显偏低等情况,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核定其房产税计税依据。

  3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将通过核实确认的纳税人“两税”税源数据与税源数据库中登记信息进行比对,如不一致,要求纳税人重新填报《登记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据此修改税源数据库中登记信息。

  4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普查出漏缴的“两税”进行追缴,并按规定进行处罚;对纳税人在取得房产和土地时未缴纳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的,以及未缴纳其他税收的,一并按规定进行追缴和处罚。

  5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做好普查阶段数据分析整理工作,定期上报普查成果。经普查计税依据发生变化、查补税款的纳税人信息,填报《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统计表(普查)》(详细情况附件7说明),分别于2010年10月31日、12月31日,2011年2月28日、4月30日、6月30日上报市地税局,上报地址:市地税局FTP://财行处/普查阶段数据文件夹。

  第四阶段,验收阶段(2011年8月)。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税源普查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验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更正。

  第五阶段,复查和总结阶段(2011年9月)。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本地区税源普查工作总结,按照“两税”税源普查结果填写《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统计表(总表)》(详细情况附件8说明),于2011年8月31日前一并上报市地税局,上报地址:市地税局FTP://财行处/普查工作总结文件夹。市地税局对全市税源普查情况组织复查,实地抽样核实的比率不低于20%。复查工作结束后,市地税局要认真总结利用高科技手段挖掘税源,进一步加强征管的先进经验和普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强化税源管理的措施和建议,向市政府和省地税局进行汇报。

  四、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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