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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房产税普查重点。城乡结合部、新兴开发区、工业园区、繁华商业区等重点区域;房产数量多、原值高的大型制造业企业、大型仓储业企业、利用地下建筑进行经营的企业、大型商场、市场和写字楼等重点企业;工程尚未决算但已经投入使用的新建房产、近期改扩建增加房产原值的房产、无租使用的房产、无产权证的房产、未入账的房产等重点房产;年应纳税额在1万元以上的纳税人。

  地税“金税三期”综合数据平台中“两税”出现预警的纳税人,也应纳入普查重点。

  (三)普查内容。

  1经营性房产和土地是否按规定填报《房屋、土地情况登记表》(详细情况附件1说明,以下简称《登记表》),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2“两税”纳税人认定是否准确。

  3是否按准确的计税依据足额申报缴纳了“两税”。

  4纳税人在取得房产和土地环节,是否缴纳了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等项税收。

  三、步骤和方法

  各区、县(市)政府负责所辖区域“两税”税源普查工作的组织和指导,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为主体,相关部门积极配合,认真实施税源普查工作(详细情况附件2《沈阳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时间任务分解表》说明)。普查工作分为5个阶段: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10年6月)。

  一是各地区成立“两税”税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本地区税源普查实施方案。二是建立部门协调机制,明确责任,确定普查工作人员名单,加强对普查工作人员的培训。三是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争取广大纳税人对税源普查工作的理解和配合,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打好基础。四是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于6月30日将“金税三期”中“两税”税源信息导出并整理汇总,掌握自查阶段开展前“两税”税源登记情况,如户数、房产原值、租金收入、土地面积和应纳税额等,以便统计自查阶段成果。在此过程中,如发现“两税”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有逻辑错误、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登记不正确等问题,要及时进行改正。五是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普查重点确定需用“GPS”卫星定位技术(以下简称“GPS”)进行实地测量土地面积的纳税人名单,于6月30日前将《利用GPS测量占地面积纳税人明细表》(详细情况附件3说明)报市地税局,上报地址:市地税局FTP://财行处/利用GPS测量占地面积纳税人明细表文件夹。六是相关部门对口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资料。七是各级财政部门落实普查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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