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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封山禁牧工作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封山禁牧工作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0]7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封山禁牧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切实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推进我市生态市建设,市政府决定,我市所有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无立木林地、苗圃地,以及各级政府确定的宜林荒山荒地和退耕还林地(以下简称林地),全部实行封山禁牧。为做好此项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封山禁牧是利在当代、功在千秋、惠及子孙后代的一项工作。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将此项工作放在与造林绿化同等地位来抓,列入重要工作日程,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要切实采取措施,落实责任,一抓到底。要制定严格的考核机制,实行“一票否决制”。

  二、各地区要迅速制定封山禁牧规划,2010年底前要全面完成林地四至划分、禁牧区护栏或标志物设置等工作,全部实行封山禁牧。

  三、封山禁牧工作实行市、县、乡、村4级管理。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护林员队伍建设。森林公安作为执法主体,要与农村护林员、营林者实行联防联治。要定期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林地放牧等行为。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强畜牧生产的指导与管理,改变饲养方式,将牲畜散放改为集中圈养或舍养。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封山禁牧工作顺利进行。

  四、市林业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查工作,对工作不利或造成失误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五、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及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封山禁牧的重要意义,形成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提高人民群众对封山禁牧的意识,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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