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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理顺道路桥梁和环境卫生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理顺道路桥梁和环境卫生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沈政办发[2010]7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提高我市城市管理水平,提升城市形象,推动东北地区中心城市、国际化大都市建设进程,加快沈阳经济区发展速度,为我市承办第十二届全运会提供最佳的城市环境保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理顺我市道路桥梁和环境卫生管理体制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明确职责分工

  本着管理重心下移、属地管理和“放权、明责、让利”的原则,重新界定市、区、街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职责,形成“市级为主导、区级为主体、街道为基础、社区为前沿”的城市管理新格局。

  (一)市城建局是城市管理的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负责制定城市维护作业和经费定额标准,制定城市建设管理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道桥设施维护经费和环卫作业经费预算并监督执行;负责监管各区维护作业落实情况,管理以奖代拨资金和监督各区维护作业配套资金的落实和到位情况,统筹协调城市管理的重大事项。

  城市管理维护经费标准由市财政局和市城建局共同制定和审核。

  (二)区政府是城市管理的主体,对辖区内城市管理事务负全责。按照市制定的维护作业标准,组织辖区内道路桥梁设施维修养护、环卫“三清”作业和设施设备管理;按照市制定的经费标准和市区投资比例配套相应的经费,落实道桥维护和环卫作业经费;负责对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协调、指导。

  (三)街道办事处是城市管理的基础,负责具体组织所属区域内各种设施的养护及环卫工作。

  二、理顺投资体制

  (一)道路桥梁。

  1维护费标准。城市道路维护费由1.97元/平方米调整至主次干道5.68元/平方米、支路及以下道路3.3元/平方米,桥梁维护费由8.97元/平方米调整至15.25元/平方米。

  2市区投资比例。按新标准测算,共需增加维护费6471万元。和平、沈河、大东、于洪区按市区7:3比例分担,皇姑区按8:2比例分担,市承担4728万元、区承担1743万元。其中:和平区增加维护费1107万元,市承担775万元,区承担332万元;沈河区增加维护费982万元,市承担689万元,区承担293万元;皇姑区增加维护费1949万元,市承担1560万元,区承担389万元;大东区增加维护费1760万元,市承担1233万元,区承担527万元;于洪区增加维护费673万元,市承担471万元,区承担20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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