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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六)市与各地区支出范围。

  1.市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主要包括:市级一般公共服务、国防、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采掘电力信息等事务、粮油物资储备管理等事务、金融监管等事务支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支出,预备费、国债还本付息支出,其他支出,市对下的转移性支出。

  2.各地区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主要包括:各地区一般公共服务、国防、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采掘电力信息等事务、粮油物资储备管理等事务、金融监管等事务支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支出,预备费、国债还本付息支出,其他支出等。

  (七)继续执行的相关财政体制政策。

  1.市对4县(市)、沈北新区(含蒲河新城)、苏家屯区、棋盘山开发区属地内市级收入已全部下划,本次财政体制改革中,除省财政体制调整外,市对上述地区财政管理体制维持不变。

  2.继续执行市本级每年对4县(市)1亿元转移支付政策,用于4县(市)正常运转和激励性转移支付。

  3.继续执行市对市内5区、东陵区、于洪区、沈北新区(原新城子区部分)、苏家屯区、浑南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上划中央增值税增量1:0.15返还政策,继续执行市对4县(市)上划中央两税增量1:0.5返还政策。

  4.调整省级共享税收增量返还政策。从2011年起,以2009年省对各县(区)“增量返还政策”的决算数为基数,每年对各县(区)实行定额财力补助。

  5.市原对金融商贸开发区、满融经济区和航高基地市级收入增量返还等政策按规定继续执行,到期废止。

  6.市本级投融资平台在投融资活动中缴纳的原体制市以下税收形成的财力,继续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将市本级投融资平台在投融资活动中缴纳的市以下税收收入作为市本级收入管理的通知》(沈财预〔2010〕393号)精神执行,由相关地区在市区财政结算时上解市。

  7.相关地区之间企业搬迁、区划调整等涉及财力补偿事宜,继续按原定政策执行。

  8.由于2003年省对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后停征省高速公路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如以后年度恢复征收,仍作为市本级收入处理。

  (八)新体制执行时间。

  新体制从2010年1月1日起试行。2010年实行按新体制运行、原体制结算财力的过渡办法。2011年1月1日开始,市对各地区按新的财政管理体制实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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