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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形成的财力,以2008、2009年2年市对各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流入、流出企业所得税补助(上解)平均数为基数,并入体制。

  (3)某地区上解市城市维护建设税财力比例。

  和平区、沈河区(含金融商贸开发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东陵区、于洪区、浑南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上解市城市维护建设税财力比例为100%。沈北新区(含蒲河新城)、苏家屯区、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法库县、棋盘山开发区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继续按原体制作为本地区财力。

  2.上解财力的确定。

  某地区当年上解市财力额=原省级收入下划后上解财力额+原市级收入下划后上解财力额+上解市城市维护建设税财力额。其中:

  原省级收入下划后上解财力额=当年原体制省市区共享税收收入×原省级收入下划后上解财力比例

  原市级收入下划后上解财力额=当年原体制市区共享税收收入×原市级收入下划后上解财力比例

  (三)市对各地区原省级收入下划后上解财力增量返还的确定。

  市对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法库县当年原省级收入下划后上解财力增量部分按40%予以返还;对其他地区当年原省级收入下划后上解财力增量部分按20%予以返还。各地区当年原省级收入下划后上解财力增量返还计算公式为:

  某地区当年原省级收入下划后上解财力增量返还=(当年原省级收入下划后上解财力额-上年原省级收入下划后上解财力额)×按原体制计算的省级收入贡献率×20%(4县市为40%)

  其中:某地区按原体制计算的省级收入贡献率=

  某地区基期年区级收入对应的上划省级税收收入基数/某地区基期年区域内上划省级税收基数×100%

  (四)市对相关地区补助政策。

  从2011年起,市对相关地区体制调整后当年实得区级财力与按原体制计算的应得财力的差额给予补助,直至其实得财力达到按原体制计算的应得财力额的年份为止。对体制调整后相关地区原市级收入下划后当年实际上解市本级财力比按原体制计算的市本级应得财力减少的,由相关地区按减少额上解市,直至该地区内市本级实得财力达到按原体制计算应得财力额的年份为止。

  (五)市对各地区扣减财力政策。

  从2012年开始,如某地区当年原省级收入下划后上解财力的决算数比上年原省级收入下划后上解财力的决算数减少,市将对减少数额按原体制计算的省级收入贡献率和20%比例扣减相关地区财力(4县市按40%比例扣减财力)。如某地区当年原市级收入下划后上解财力的决算数比上年原市级收入下划后上解财力的决算数减少,市将按减少数额扣减相关地区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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