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调整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在将省共享税收全额下放的基础上,除参照省做法将哈大铁路客运专线(沈阳段)建设期间产生的税收收入继续作为市本级收入外,将市本级其他税收收入全部下划至区属地管理,由各地区向市上解财力。
(一)市与各地区收入范围。
1.市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主要包括:哈大铁路客运专线(沈阳段)建设期间产生的税收收入;按规定属于市级的教育费附加、排污费、水资源费等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2.各地区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25%、企业所得税40%(不含按中央规定继续作为中央固定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和跨省、计划单列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的中央及中央待分配收入)、个人所得税40%、营业税、房产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其他税收收入,以及按规定属于各地区的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二)各地区上解市财力的确定。
1.上解比例的确定。
以2008年省、市、各地区共享税收决算数为基础,按2006-2008年3年年均增长率,推算基期年(即2009年)省、市、各地区共享税收基数。按照各地区原体制省级税收(含区域内原体制规定的市级收入产生的省级税收,下同)占省市区共享税收(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5个共享税收,下同)、各地区原体制市级税收(不含城市维护建设税)占市区共享税收(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7个共享税收,不含原属区级固定收入的资源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收入,下同)基数比例,分别核定各地区原省级收入、原市级收入下划后上解财力比例,每地区各2个比例。同时,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下划后,由相关地区全额上解市财力。具体计算公式为:
(1)某地区原省级收入下划后上解财力比例=
某地区基期年原体制省级税收基数/某地区基期年省市区共享税收基数×100%
(2)某地区原市级收入下划后上解财力比例=
某地区基期年原体制市级税收(不含城建税)基数/某地区基期年市区共享税收(不含城建税)基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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