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依法查处大型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章 安全许可
第十四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承办者在举办大型活动的二十个工作日前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一)拟印制、发售票证一千张以上的;
(二)组织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
(三)其他预计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
第十五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者应当向市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一)举办场所跨区、县的;
(二)预计参加人数一万以上的文艺演出、体育竞赛;
(三)展位总数在二千以上的展览、展销。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向举办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第十六条 承办者申请大型活动安全许可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二)主办者与承办者签订的协议,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活动的,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三)场所租赁、借用协议;
(四)大型活动方案及其说明、安全工作方案。
第十七条 大型活动方案内容应当包括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组织方式。大型活动须经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附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 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报告、现场平面图;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志;
(六)票证管理方案和样本、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九)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安全协议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