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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取消部分地方征收的小煤炭管理费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取消部分地方征收的小煤炭管理费的通知
(黔价费[2010]117号)
各市(州、地)物价局(发改委)、财政局:
为减轻煤炭企业负担,促进依法行政,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取消部分地方征收小煤炭管理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取消小煤炭管理费。相关地方及部门立即停止向煤炭企业征收小煤炭管理费。
二、
除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各地、各部门擅自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属于乱收费,应当一律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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