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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强化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坚决遏制违章建筑的通知


  (一)大力宣传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让居(村)民树立依法建房的观念。各地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通过设置宣传栏、组织宣传车队、印发宣传资料、制作版面等多种形式,宣传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等规定以及坚决遏制违章建筑的重要意义。宣传工作要面向社会,进入农村,深入到居(村)民群众中,既形成声势,又具有针对性。要重点在镇区主干道、城中村、城郊结合部、公路两旁、旅游景区村庄等进行宣传,对拆除违章建筑活动及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报道,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深入人心,让广大群众懂法、守法,增强依法建设的法制观念。

  (二)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查处违章建筑。在按村镇规划加快审批居(村)民依法依规建房的同时,加大村镇范围内违章建筑查处力度,杜绝不按规划要求进行的违章建设。市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要根据《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加强对村镇范围内违反规划建设活动的查处力度,切实履行职责,对规划区的建设实行定期巡查制度,发现一起制止一起,将违章建筑制止在萌芽状态,有效遏制违法违规建设的发生。

  市县规划主管部门要组织乡镇政府对本行政辖区村镇规划区范围内的违章建筑逐一进行排查,摸清底数,掌握每处建筑的详细情况,并建档立案,依法查处。对在镇规划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项目,由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报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补交有关税费后,补办有关手续;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三)对逾期和抗拒执法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采取强制手段。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要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坚决遏制违章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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