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做好交强险承保服务工作的通知
(辽保监发〔2010〕47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分公司:
为解决交强险个别车型投保难问题,中国保监会于2009年12月下发了《
关于进一步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9〕127号),2010年2月下发了《
关于做好摩托车交强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18号),近日又下发了《
关于做好交强险承保服务工作的通知》(保监产险〔2010〕657号),进一步重申《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交强险不得拒保的规定。近期,一些地区的个别保险机构依然以各种理由拒保交强险,严重损害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投保人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机构要高度重视交强险承保服务工作,不得在系统管控、核保政策、考核指标等方面限制各分支机构承保交强险。
二、各保险机构必须保证各营业性分支机构系统畅通、保单充足,确保交强险及时承保,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承保交强险或强制搭售商业保险合同。
三、已经开展探索拖拉机、摩托车地区费率试点地区的保险机构,要严格按照试点方案做好拖拉机、摩托车交强险承保服务工作,方便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