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玻璃安瓿处理归类的批复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玻璃安瓿处理归类的批复
(苏卫医〔2010〕78号)
南京市卫生局:
你局转来南京市鼓楼医院《关于玻璃安瓿处理归类的请示》(宁鼓医字〔2010〕80号)收悉。经请示卫生部,现批复如下:
玻璃安瓿,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按照
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5〕292号)中的规定,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