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渣土装运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建建管[2010]28号)
各有关单位:
为巩固“迎世博600天”综合整治成果,进一步维护城市环境和城市交通安全,现就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内渣土装运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和工程项目负责人应高度认识做好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的通告》和《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安全管理的通告》等各项有关渣土运输管理的规定,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责任到人。
二、自2010年9月1日起,进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施工招标文件中明确对渣土运输和处置的要求:在施工工地内,应当按规定设置车辆清洗设施、泥浆沉淀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设施;运输车辆应在装载渣土完毕经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在施工现场处置工程渣土时,对干涸渣土应进行洒水或者喷淋;装载渣土高度应当与运输车辆箱体上沿口保持平整,并保证平闭箱盖。投标单位应对上述要求作出承诺,在中标后,严格按照要求实施。
三、建设单位在选择渣土运输单位时,应当选择各区已通过招标确定的渣土运输单位承运。自2010年9月1日起,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对渣土运输和处置的要求。
四、自2010年8月20日起,各建设工地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置专职从事渣土装载、车辆清洗的监管员,专职监管员名单报受监安质监站备案。
专职监管员应当阻止无渣土处置证车辆进入工地,阻止渣土装载超过车辆箱体上沿口,督促运输车辆顶部盖板盖平才能启动;阻止轮胎或车身挂泥车辆驶出工地,督促渣土运输车辆必须符合清洗要求。对无视劝阻的违规车辆,应当及时记录并报告工地现场负责人。
工程建设方和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应当明确措施保障专职监管员工作有序开展;对专职监管员报告的无视劝阻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