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九)其他管理要求:
1、使用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全胰腺切除术所需医用器材。建立医用器材登记制度,保证器材来源可追溯。
2、不得违规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用器材。
3、严格执行国家物价、财务政策,按照规定收费。
四、培训
(一)培训基地:
由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审核,培训基地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床位不少于80张,开展各种胰腺手术不少于30台/年,完成胰十二指肠切除术不少于20台/年。
2、有2名以上具有全胰腺切除术临床应用能力、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本院在职医师。
3、每年在核心期刊发表相关学术论文10篇以上;每年举办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一次以上或承担省级以上继续教育项目。
(二)对医师的培训要求
1、有15年以上普外科临床诊疗工作经验,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开展各类胰腺手术不少于10台/年。
2、在培训机构指导医师指导下,参与完成不少于10例胰十二指肠切除术和(或)胰体尾切除术,并经考核合格。学员应当参与对患者全过程的管理,包括术前评价、诊断性检查结果解释、手术操作、过程记录、围诊疗期处理、并发症处理和随访等。
3、在境外接受全胰切除术培训3个月以上,完成规定病例数要求的医师,有境外培训机构的培训证明,并经卫生部指定培训基地考试,考核合格后,可以认定达到规定的培训要求。
(三)对培训基地的其他要求
1、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教材和培训大纲。
2、保证接受培训的医师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规定例数的培训。
3、培训结束后,逐一对接受培训的医师进行考试、考核,并出具是否合格的结论。
4、为每位接受培训的医师建立培训及考试、考核档案。
(四)其它管理要求
本规范实施前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和全胰切除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而开展全胰切除术工作。
1、职业道德高尚,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获得2名以上本专业主任医师推荐,其中至少一名为外院医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