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在本市选择若干区域开展低碳发展实践区试点工作的通知
(沪发改环资[2010]068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有关产业园区: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开展低碳试点工作的要求,为积极开展低碳发展示范实践,进一步推动本市节能低碳发展,拟在本市选择若干区域开展低碳发展实践区试点,现将有关申报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由各区县政府和有关产业园区管委会作为申报的主体,提出参加本市低碳发展实践区试点的具体申报。
二、申报条件
提出申报的实践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实践区有明确的领导机构和相关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推进低碳实践区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2、实践区所在的区县政府或园区有明确的支持低碳发展的配套扶持政策和举措。
3、实践区有明确的低碳发展目标、完善的低碳发展方案、既定的低碳发展项目、确定的示范区域范围,经过实践和试点,在目标期碳排放和能效水平等主要指标能够达到国内同类先进水平。
4、实践区要加强建立能耗和温室气体排放统计体系,建立完整的数据收集和核算系统。
5、实践区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和环境发展水平,在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社会进步等方面具有建设低碳发展实践区的基础条件。
三、申报材料和要求
具体申报材料包括:
1、各区县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出具的申报本市低碳发展实践区的申报函。
2、低碳发展实践区的创建方案。方案中要明确被推荐单位开展低碳发展工作情况介绍,内容包括基本情况、能耗和碳排放的现状数据、低碳发展的基本思路、基础条件、预期节能和减碳目标、建设内容、项目及进度安排、已开展的工作和采取的措施、主要成效等。
四、申报材料提交和评审
1、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和有关工业园区按通知要求,认真做好相关申报工作。区县申报的材料由区县政府出具申报函,产业园区申报由园区管委会出具申报函,并请于8月25日前将上述申报材料(纸质材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版本)报送至市节能减排中心。
2、市发展改革委将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专门评审,在此基础上选择若干区域作为全市首批低碳发展实践区开展相关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