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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体表器官再造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1、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床位20张以上,开展整形外科临床诊疗工作20年以上,其技术水平达到三级甲等医院整形外科专业科室要求,显微外科与面部缺损修复重建技术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甲等医院中处于领先地位。

  2、该机构每年可完成面部及躯体缺损重建手术30例以上,包括颌面部创伤、整形、颌面部及躯体缺损修复重建等。其中,从事颌面部器官(含鼻、耳廓、眼窝等再造术)再造的机构,完成包括颌面部创伤、整形和颌面部缺损修复重建手术30例以上;从事躯体器官(含乳房、生殖器等再造术)再造的机构,每年完成躯体组织缺损修复重建手术30例以上;从事全身自体组织移植体表器官再造术(含鼻、耳廓、乳房、指、眼窝等再造术)的机构,每年完成颌面部及躯体四肢组织缺损修复重建手术30例以上,包括颌面部创伤整形、手足外伤整形、颌面部及躯体四肢缺损修复重建等。近三年,相关医疗工作无不良记录。具备自体组织移植再造体表器官所需要的设备、设施。

  3、每年有相关学术论文、相关专著发表。

  4、每两年举办省级或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或承担国家级继续教育项目1-2次。

  (二)对医师的培训要求:

  1、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参与完成颌面部或/及躯体组织缺损修复重建手术10例以上。

  (1)拟从事颌面部器官(含鼻、耳廓、眼窝等再造术)再造的医师,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参与完成包括颌面部创伤、整形和颌面部缺损修复重建手术10例以上。

  (2)拟从事躯体器官(含乳房、生殖器等再造术)再造的医师,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参与完成躯体组织缺损修复重建手术10例以上。

  (3)拟从事全身自体组织移植体表器官再造术(含鼻、耳廓、乳房、指、眼窝等再造术)的医师,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参与完成颌面部及躯体四肢组织缺损修复重建手术10例以上,包括颌面部创伤整形、手足外伤整形、颌面部及躯体四肢缺损修复重建等。

  2、在指导医师的指导下,学员应参与对患者全过程的管理,包括术前评价、诊断性检查结果解释、与其他学科共同会诊、术前设计、术中关键步骤的操作、诊疗过程记录、围手术期处理、重症监护治疗和手术后随访等。

  3、在境外接受体表器官再造技术培训6个月以上,完成规定病例数的医师,有境外培训机构的培训证明,并经卫生部指定培训基地考试,考核合格后,可以认定为达到规定的培训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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