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体表器官再造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苏卫办医〔2010〕90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
为贯彻落实《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范体表器官再造技术审核和临床应用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体表器官再造技术管理规范(试行)》,作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体表器官再造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准入和监管的依据。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
江苏省体表器官再造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为规范自体组织移植体表器官再造术(含鼻、耳廓、乳房、指、眼窝等再造术)的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技术审核机构对医疗机构申请临床应用自体组织移植体表器官再造进行技术审核的依据,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自体组织移植体表器官再造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自体组织移植体表器官再造术是指采用自体组织移植再造出受损器官的部分或者全部形态,并具有一定功能,达到“修残补缺”等目的的诊疗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自体组织移植体表器官再造术必须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
(二)三级乙等及以上级别综合医院、口腔医院或整形外科医院,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整形外科专业诊疗科目,有重症监护病房。
(三)医院设有管理规范、运作正常的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临床应用伦理委员会。
(四)开展整形外科临床诊疗工作10年以上,床位20张以上,其技术水平达到三级乙等医院及以上级别整形外科专业科室要求,显微外科与面部缺损修复重建技术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乙等及以上级别医院中处于领先地位。
(五)每年可完成面部及躯体缺损重建手术20例以上,包括颌面部创伤、整形、颌面部及躯体缺损修复重建等。其中,从事颌面部器官(含鼻、耳廓、眼窝等再造术)再造的机构,完成包括颌面部创伤、整形和颌面部缺损修复重建手术20例以上;从事躯体器官(含乳房、生殖器等再造术)再造的机构,每年完成躯体组织缺损修复重建手术20例以上;从事全身自体组织移植体表器官再造术(含鼻、耳廓、乳房、指、眼窝等再造术)的机构,每年完成颌面部及躯体四肢组织缺损修复重建手术20例以上,包括颌面部创伤整形、手足外伤整形、颌面部及躯体四肢缺损修复重建等。近三年,相关医疗工作无不良记录。具备自体组织移植再造体表器官所需要的设备、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