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市节能量审核监督管理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市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工作,委托上海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负责本市节能量审核机构的登记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本市节能量审核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事业单位开办费用不少于100万元。
(二)具有一定规模的业务活动固定场所和开展节能量审核所需的设施及办公条件。
(三)具有与节能量审核工作相适应的计量认证资质、国家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资质、国家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综合经济专业)有效证书至少一项,能够开展能源计量和检测工作,编制节能量审核报告。近三年开展的节能量审核、能源审计、能源监测以及节能评估项目不低于10项。
(四)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有5年以上节能技术管理工作经验。从事节能技术工作、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机电、暖通、热工、建筑等相关专业),或者从事节能量审核、能源审计、能源监测以及节能评估工作10年以上工作经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五)具有开展能源计量和检测等工作所需的设备和专业人员。
(六)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组织机构、财务会计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
第六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的原则,由机构自愿申请,经专家评审,市节能量审核监督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审定,网上公示。
第七条 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对通过公示的节能量审核机构颁发相关证书,证书有效期三年。节能量审核机构应于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复审合格后重新发证。
第八条 市节能量审核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和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应加强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监督管理,实行动态管理、社会公示。
第九条 节能量审核机构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等内容发生变更或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发生变化,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报告。
第十条 节能量审核机构每年一季度应向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报送上年度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上年度完成审核项目基本情况、节能量监测方法、技术和工作建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