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本市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调动节能服务机构和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积极性,加强对节能技术改造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机构的管理,确保科学合理、高效公正的开展项目节能量审核工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1号)要求,我们制定了《上海市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上海市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加强对节能技术改造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机构的管理,确保科学合理、高效公正地开展项目节能量审核工作,依据《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建设交通委和市质量技监局(以下简称市节能量审核监督管理相关职能部门)选用、管理节能量审核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节能量审核机构,是指依据本办法选用的,能够为申请本市政府性资金扶持的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技改项目以及其他申请政府性资金支持的项目开展节能量审核工作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