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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商务厅等关于印发2010年江苏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注:1、粮食包括大米、面粉、玉米和玉米制品如玉米面、玉米。各监测点应根据本地粮食生产和消费特点进行监测食品的分配,除应全部涵盖外,监测结果的总数应符合监测数量的要求。
  2、水产品包括海水和淡水鱼类、甲壳类、软体类和藻类,各监测点应当根据所处的位置和产品特点分配产品的监测数量,其中的仅海水鱼监测甲基汞。每个监测点(包括市、县)至少采集一份海水鱼,同时采集海水鱼平行样送至省疾控中心。其中县(市)监测点由同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高淳、溧水、宜兴、江阴、铜山、新沂、溧阳、金坛、吴江、张家港、通州、如东、赣榆、东海、涟水、洪泽、滨海、东台、仪征、高邮、丹阳、扬中、兴化、泰兴、沭阳、泗阳。
  3、蔬菜包括监测区域生产的主要品种,监测时应根据本区域居民的膳食摄入特点及其市场上各种产品的比例进行数量的分配。
  4、蛋类包括鸡、鸭、鹅蛋以及皮蛋,其中皮蛋的比例为20%,监测时应根据当地市场上鸡、鸭、鹅蛋的比例进行数量的分配。
  5、肉类包括猪、牛、羊肉及其肝肾等组织,监测时应根据当地居民的膳食摄入特点及其市场上各种产品的比例进行监测数量的分配。其中应至少包括30%以上的猪肾。
  6、食用菌指人们经常食用的大型真菌,监测时应根据当地居民的膳食摄入特点及其市场上各种产品的比例进行监测数量的分配。
  7、指当地市场上销售的本地产液体奶、奶粉、奶酪、奶油等产品。
  8、粮食加工制品指可能使用明矾作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发面制品、油条、油饼等油炸食品及挂面。13个地级市疾控中心增加3份粉条和3份挂面检测工作。
  9、仅监测玉米及其制品如玉米面、玉米碴等,小麦面粉。各省市在监测中应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粮食生产和消费特点进行监测食品的分配,除应全部涵盖外,监测结果的总数应符合监测数量的要求。
  10、指真空包装或罐装金针菇。
  11、指当地市场上销售的本地产乳粉、液体奶和奶酪等。
  12、指含乳冷饮、饮料和夹心饼干等。
  13、指由本市生产的、具有注册商标的定型包装产品。
  14、指根据监测点的产品特点和以往监测结果按照采样量的计算公式确定监测样品的数量。
  15、其中需测定甲基汞的样品、硼的样品、真菌毒素的样品;测定氯丙醇、氨基甲酸乙酯的样品;酒中测定甜蜜素的样品及测定三聚氰胺的样品;需测定甲醛的样品采集后送省疾控中心理化所检测,送样时附采样单。
  16、 需测定黄曲霉毒素B1、B2、G1、G2,DON及其衍生物、NIV、ZEN、伏马菌素的样品第一次送样日期为6月30日前,第二次送样日期为10月20日前。检测黄曲霉毒素M1的样品的四次送样日期分别为6月30日、7月30日、9月10日、10月20日前。
  17、 13个地级市疾控中心承担除第15条中指定项目外的其他项目的检测和所有样品的采样,第15条中指定的样品送省疾控中心;26个县(市)级疾控中心承担铅、镉、汞、铝、铜等项目的检测和相应样品的采样,并至少采集1份海水鱼样品送省疾控中心检测甲基汞。
  18、 年度仅开展1次检测、且需送省疾控中心的样品,请各有关监测点于7月10日前送至省疾控中心理化所。
  19、 各监测点按照监测计划尽快采样并安排检测,检测结果及时通过网络上报,其中元素结果务必于7月30前上报。

  附表2 省质监局负责的化学性污染物和有害因素专项监测食品种类和项目

监测类别

检测项目

食品

全年监测次数

每次监测数量(份)

元素部分

乳制品

1

覆盖本监测区域的所有相关产品4

食品添加剂

苯甲酸

乳制品

1

根据采样原则和监测区域的产品特点确定监测数量

酱腌制蔬菜类

食品中违禁添加物质

硫氰酸钠

液体奶

1

覆盖本监测区域的所有相关产品

过氧化苯甲酰

小麦粉

根据采样原则和监测区域的产品特点确定监测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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