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妇女保健所全面负责本市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具体实施,承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技术指导、组织人员培训、对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审核、上报、分析等工作。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所和市儿童保健所要严格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组织各区县妇幼保健所做好婚前保健人群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孕妇所生婴儿的咨询、检测和随访等工作,并及时审核有关信息报市妇女保健所汇总。市、区县妇幼保健机构要建立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相关部门的例会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及时进行信息沟通,加强数据核对和随访等工作。
(三)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工作方案要求,做好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的技术指导、支持和培训工作,对筛查阳性样本进行确认试验,并积极配合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开展信息沟通、数据核对和相关技术指导等工作。
(四)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严格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对婚前保健人群、孕产妇和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婴儿等开展规范的咨询、筛查检测和随访等工作。除我局已明确批复可暂缓建立HIV检测实验室的区县外,其余区县妇幼保健机构必须在2010年11月30日之前建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并投入应用,按规范做好筛查检测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信息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和各助产医疗机构等要重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信息管理工作,根据工作方案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加强信息管理相关的培训、督导与质量控制,规范数据信息的收集、上报、审核与管理。
(一)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项目的信息上报工作按照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管理。在继续严格执行《工作方案》报表上报流程的基础上,各区县妇幼保健所每月10日前将审核后的月报表同时上报区县卫生局和市妇女保健所,涉及婚检和儿童的报表同时分别上报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所和市儿童保健所;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所和市儿童保健所审核有关信息后,每月13日前报市妇女保健所汇总;市妇女保健所每月15日前完成汇总和审核工作,将汇总表同时上报市卫生局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
(二)市妇女保健所在2010年11月30日之前,确保“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管理信息网络直报系统”(以下简称“网络直报系统”)在全市范围内投入应用。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工作方案》要求,组织辖区内助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妇幼保健所等通过网络直报系统开展直报工作,并加强审核,不断提高网络直报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