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工作的通知
(沪卫疾妇〔2010〕063号)
各区县卫生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健康教育所,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
2010年,卫生部将开展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工作列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本市艾滋病母婴阻断工作,降低本市艾滋病母婴传播发生率,切实保障母婴安全与健康,在继续执行《上海市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方案(试行)》(沪卫疾妇〔2008〕33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完善组织领导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是保障母婴健康和艾滋病综合防治的重要措施之一,能有效避免婴儿感染艾滋病,减少艾滋病的新发感染。为此,市卫生局组织相关预防保健专业机构成立“上海市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小组”(见附件),进一步加强对本市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工作的业务管理和指导。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相关预防保健专业机构也要充分认识开展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梳理辖区和单位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工作实施现状和存在的薄弱环节、突出问题,严格按照《工作方案》要求,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制,将实施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项目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工作内容,保障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二、进一步完善职责分工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相关预防保健专业机构要根据《工作方案》要求,进一步明确职责与分工,各司其责,相互配合,切实完善协作机制,共同做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
(一)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全面负责辖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要建立和完善妇幼、疾控、医政等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协调机制,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例会,及时互相通报工作信息,积极配合做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加强对工作流程的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加强对信息报送工作的管理,督促本辖区各助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妇幼保健所及时通过纸质和网络直报系统按要求上报信息,并加强审核,确保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