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目环评、立案核准备案批复;
(四)项目可行性报告;
(五)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六)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应上缴应弥补款项表、基本情况表5张表(缺一不可)在内的企业财务会计决算。决算表式以上报当地财政部门的由财政部统一制定的决算表式为准。
(七)承担项目单位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八)提供已完成投资大额记账及原始凭证,比例达到项目已完成投资额的70%;
(九)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 项目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工作,负责建立项目库。项目评审费用按照特色产业资金额度的0.5%,在特色产业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特色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和下年度特色产业资金的申报工作,并于每年10月30日前上报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各市县特色产业发展规划和项目申报情况等,研究提出下年度特色产业资金需求、扶持重点、扶持计划和组织实施方案,并连同本年度特色产业资金预算执行情况,于每年12月30日前上报财政部。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指标和项目申报评审情况,在公示结束后,提出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并于当年4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将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报财政部备案后,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特色产业资金拨付给有关市县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收到特色产业资金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企业收到特色产业资金后,应单独核算,并作以下财务处理:
(一)对取得的无偿资助资金,计入“资本公积”。
(二)对取得的贷款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特色产业资金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履行申报及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