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小企业产业升级和延伸项目。重点支持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网络、高端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主导性产业向附加值高的产业前端和后端延伸而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
(五)中小企业服务环境改善项目。重点支持为中小企业提供研究开发、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工程技术管理、商务信息交流等公共服务项目。
第六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方式。
第七条 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单位只能选择一项内容、一种支持方式申请支持。项目未完成前,企业不得再申请该项资金。
第八条 同一企业以前年度给予扶持的项目在验收中没有达标的,企业不得再申报该项资金。
第九条 特色产业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特色产业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年贴息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度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十条 申请特色产业资金的企业或单位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位于地方特色产业集群或特色产业聚集区内;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机构,能够真实地反映出企业经营过程全貌,并能按月及时准确向主管财政部门报送企业经济效益月报,按年报送企业财务会计决算;
(四)企业信誉等级良好,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上无不良记录;
(五)必须成立一年以上,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年营业收入在200万元以上,利润总额或应交税金5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
(六)申报项目符合规定的支持内容;
(七)企业申请资金额度不得超过企业自有资金的50%。
第十一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申报材料应包括:
(一)黑龙江省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申请书,包括市县财政部门出具“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申报材料真实性证明函”和“企业基本情况表”;
(二)黑龙江省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