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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财企〔2010〕61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103号)要求,省财政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黑龙江省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103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特色产业资金)是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协作配套,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资金。
  第三条 地方特色产业是指以地域和资源优势条件为基础,围绕特色产品的生产、销售、服务等而形成的市场化、规模化、集约化和链条化的生产经营群体。
  第四条 特色产业资金管理原则是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

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方式

  第五条 特色产业资金主要用于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项目。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知识产权清晰的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中小企业节能减排项目。重点支持生产或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综合治理利用项目的建设、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等。
  (三)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配套项目。重点支持有较强协作配套关系的中小龙头骨干企业重点产品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中小企业为建立和加强与龙头骨干企业协作配套关系、提高专业化生产水平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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