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十五条 未成年人集中活动或者可能危害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公共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可能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游乐设施定期进行维护,并在显著位置标明适应年龄范围和注意事项。对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的体育娱乐项目,应当指派专业人员指导,确保未成年人人身安全。
  第四十六条 中小学校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学校周围不得设立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以及其他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经营者应当在入口处的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的标志。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入口处的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限制进入的标志,并设专人专岗加强管理。对难以判断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四十七条 禁止以猥亵、调戏、侮辱或者其他方式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犯。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进行乞讨、兜售商品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和其他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或者受侵害的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学校、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身份的资料。
  第四十九条 广播、电视、报刊、出版社、互联网等公共传媒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宣传,创作、出版、传播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
  任何单位或者媒体出版、播映图书、报刊、影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文化产品时,对其中不适宜未成年人阅读、观看的,应当作出中文警示说明,并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有未成年人的场所展示;不得刊登、播放和张贴有损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广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以及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影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声讯和网络信息。
  第五十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断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