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政府采购合同采取分包方式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包括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向供应商承担责任。中标、成交供应商必须与采购人进行协商,经采购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集中采购机构提交分包履行合同的理由及与分包供应商签订的协议,经确认后,由集中采购机构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五)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作为政府采购合同附件。
第五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审核。
(一)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审核。采购人应在合同草签后三日内将合同草案(一式四份)送达集中采购机构审核(省本级网上提交),审核政府采购合同草案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集中采购机构应依据采购文件对政府采购合同草案进行核对并签字盖章。
(二)政府采购合同审核的主要内容:
1、是否符合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和法规;
2、是否与中标、成交通知书确定的项目数量、金额技术参数(规格)相符;
3、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是否符合评标现场承诺;
4、合同中是否有歧视性条款;
5、是否明确合同履行完成时限;
6、合同中是否包括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提出的特别要求;
7、付款方式是否符合有关制度规定;
8、合同双方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办法。
第六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备案。采购人应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送达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省本级网上送达)。
第七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验收。
(一)政府采购合同履行验收,依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实行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集中采购机构组织抽检验收、委托国家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验收方式。具体验收方式和验收限额标准由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省级政府采购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确定相关人员(3人以上)组织合同履行验收,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
(三)省级政府采购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至20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成立由主管领导、财务、审计、纪检、资产管理及相关人员参加的政府采购合同履行验收小组,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
(四)省级政府采购合同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或有异议的采购项目(不受合同金额限制),由集中采购机构牵头,聘请有关专家、采购人组成验收小组,在采购人自行验收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抽检验收。参加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