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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财采〔2010〕10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重新修订的《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日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的监督,强化政府采购合同履约的严肃性,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保证政府采购质量,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采购人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的范围。凡是对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依法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监督职责的划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具有依法审核政府采购合同的必备条款,监督采购资金使用,受理政府采购合同备案,依法对政府采购合同违约行为进行查处的职责;集中采购机构具有依法接受委托组织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审核政府采购合同和履约抽检验收的职责;采购人具有依法签订、执行政府采购合同、履行验收和加强内部工作协调监督的职责。
  第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
  (一)采购人和供应商收到中标、成交通知书(附中标成交清单)后,在规定时限内依法按平等的原则,依据招标文件和承诺以合同方式约定(省本级以电子合同为准)。
  (二)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通知书一经发出,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应将改变或放弃中标、成交结果和项目的原因及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供应商的意见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采购人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合同示范文本,采用书面形式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草案。需要在法定期限内另行确定合同签约时限的,应在招标(或谈判)文件中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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