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推动地方开展试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黑财企〔2010〕59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
为推动我省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开展,现将《财政部关于推动地方开展试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的意见》(财企〔2010〕8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管理职能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职能,切实做好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及预算编制办法和预算收支科目、收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审核拨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预算调整和汇总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等各项工作。同时,要加强与本级国资监管机构或其他国有企业监管职能部门、单位的沟通协调,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
二、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各项管理制度
2007年9月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
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标志着我国正式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根据《意见》规定,
财政部制定下发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309号)和《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预算编报试行办法》(财企〔2007〕304号),对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事项、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试行范围、内容、编报批复程序等进行了规定。目前,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已试行3年,并于2010年开始提交全国人大审议。
我省于2008年下发了《省财政厅 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企〔2008〕58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的通知》(黑财企〔2008〕62号),目前,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已试行2年,并从2010年开始编制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制定的有关办法,科学制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合理安排预算支出,建立健全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体系。
三、坚持规范管理,扎实推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