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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0年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0年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黑财企〔2010〕63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企〔2010〕61号),结合我省特色产业中小企业的发展实际,现将2010年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项目。
  (一)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知识产权清晰的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中小企业节能减排项目。重点支持生产或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综合治理利用项目的建设、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等。
  (三)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配套项目。重点支持有较强协作配套关系的中小龙头骨干企业重点产品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中小企业为建立和加强与龙头骨干企业协作配套关系、提高专业化生产水平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
  (四)中小企业产业升级和延伸项目。重点支持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信息、现代装备等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主导性产业向附加值高的产业前端和后端延伸而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
  (五)中小企业服务环境改善项目。重点支持为中小企业提供研究开发、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工程技术管理、商务信息交流等公共服务项目。
  二、申报条件及要求
  (一)申报条件。
  1、申请特色产业资金的企业或机构必须位于地方特色产业集群或特色产业聚集区内;
  2、必须成立一年以上,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年营业收入在200万元以上,利润总额或应交税金5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
  3、必须是已经纳入财政企业信息填报系统的企业。
  (二)申报要求。
  1、每个项目单位只能选择一项内容、申请一种支持方式。各市(地)申报项目数不得超过3个,各县(市)申报项目数不得超过2个。没有参加特色产业集群(聚集区)调查的企业不得申报本次项目。
  2、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切实按照申报条件确定的有关财务指标进行把关,对未达到有关财务指标规定和未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经济效益月报的企业,省财政厅不予受理。对未严格把关上报项目的市县,省财政厅将在削减项目计划的同时,进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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