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调处力度。劳动监察机构要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设置举报投诉信箱,畅通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渠道,做好举报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对因拖欠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要开辟争议处理“绿色通道”,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拖欠工资争议案件,按照“快立、快审、快结”的原则,及时受理,及时裁决。
(四)全面推行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全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建立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的工作力度,督促、引导企业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将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评价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的主要依据,对违法企业降低信用等级,并通过银行征信体系依法向社会公布。
三、完善应急工作预案,健全部门联动机制
(一)建立应急周转资金制度,完善应急工作预案。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应急周转资金制度,安排一定的资金解决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而垫付的费用,劳动保障部门在垫付资金后,应及时依法向用人单位收回垫付资金。应急周转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项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按照“政府负责、属地管理、行业归口”的工作原则,制定完善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处理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工作机制。
(二)加强部门配合,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门联席会议要充分发挥作用,联席会议召集人牵头,各成员单位参加,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通报情况,交换信息,研究解决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四、严厉打击欠薪逃匿行为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欠薪逃匿行为的打击力度。要制订欠薪逃匿处理办法。由公安部门牵头,劳动保障、建设等部门参与,根据法律法规及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23号)文件精神,研究制订受理欠薪逃匿报案、依法立案侦查处置的具体办法,严厉打击欠薪逃匿的违法行为。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劳动保障部门要对欠薪逃匿责任人的信息进行整理、确认,录入银行征信系统,从银行信贷、结算等方面强化对逃匿责任人的制约,形成欠薪逃匿责任人的银行信用监督制约机制。
五、加快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