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确定列为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议题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单位应于会前对起草说明作进一步完善,经市政府办公室业务科室审核,并报请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后,将规范性文件草案及起草说明按要求的份数送交市政府总值班室,其中将10份起草说明及时转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二十条 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必要时可以由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汇报。有较大争议的、事先未协调好的以及没有具体解决方案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一般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市直部门和县(市、区)政府,由市政府总值班室商业务科室拟定,报经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相关领导同意后通知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单位应事先做好准备。
第二十一条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业务科室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审议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后,送交市政府办公室文书科进行综合把关,并按有关发文程序办理。
“黄政规”字文件印发后,市政府办公室文书科应及时将10份正式文件分发给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于文件印发之日起15天内代拟文件备案报告,报经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签发后,连同文件正本、起草说明等相关材料一起报送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政府办公室机要科按有关电子政务的规定,及时将规范性文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发布。
第二十二条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继续修改完善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单位应进一步做好调研、论证、协调和起草工作,并按有关程序重新送审。
市政府常务会议两次审议未通过或者两年内未重新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议题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原则上终止审议。
第五章 清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后,负责文件实施的机关应按年度对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书面评估意见于每年11月底前报送市政府办公室业务科室,涉及法律政策方面问题的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评估工作可以由主管部门牵头、协管单位配合共同评估,也可以由主管部门和协管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评估。评估时应紧密结合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条文,主要评估文件实施过程中的绩效性、合法性、适当性和可行性,侧重于发现存在的问题和提出解决的方案,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提供重要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