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法律政策方面问题需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把关的,报经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批示后,及时将文件送审稿和相关材料转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六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审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对起草阶段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严重影响审查工作进行的,可以要求起草单位和有关部门限期补正;如果逾期仍不能补正的,可以按制定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形,提出暂缓制定的审查意见。
对需要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要求起草单位提供送审稿电子文本,报经市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市政府办公室机要科负责上网公示,并在公示期届满后及时告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汇总研究。
第十七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进行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可以向起草单位和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和交换意见,也可以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和公众代表参加会审或者座谈,必要时可以报请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组织协调。
对涉及市直部门职能或者县(市、区)政府职权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起草阶段未征求意见或者征求意见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起草单位补充征求意见,也可以自行征求意见。 审查阶段向单位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超过10天,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15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要求,积极做好协助配合工作,并对反馈意见和提供材料的客观公正性、合法有效性负责;如果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没有意见或者默认。
第十八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审查应从法律政策的角度,按照合法兼顾合理的原则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主要审查是否符合上位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是否体现行政机关职权与责任的统一,是否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重大分歧意见是否正确处理,具体规定是否适当和可行,用语和结构是否符合规范等。
对有上位依据的,对比表述是否相符;无上位依据的,判断规定是否违法。对征求意见有较大分歧的,属于法律政策方面的问题,经审查采纳合法的意见;属于制度设计方面的问题,经协调采纳一致的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出倾向性建议供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参考。
第十九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合法性审查完成后,应向市政府办公室提交书面审查意见。市政府办公室业务科室应对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复核,并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作进一步修改形成草案后,报请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决定是否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