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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细则》的通知

  第十一条 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市直其他部门职能或者县(市、区)政府职权的,起草单位应征求相关市直部门或者县(市、区)政府的意见。
  有关单位接到征求意见函后应抓紧时间认真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后附相关依据及时反馈给起草单位。征求单位意见的时间一般为15天,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30天。
  对有关单位反馈有不同意见、经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的,起草单位应在起草说明或者意见汇总材料中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 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起草单位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为30天,特殊情况下不得少于15天,必要时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对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起草单位应积极研究处理,并在起草说明或者意见汇总材料中说明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 起草单位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应提交提请审查的报告、起草说明、上位依据、征求意见汇总等相关材料。提请审查的报告应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起草说明应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制定目的、上位依据、主要内容、各方意见以及需要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等情况作出说明。

第四章 审查与制发

  第十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文书科在接收起草单位报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应审核该文件送审稿是否已列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度立项计划,报送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合乎要求。对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签收登记,并按公文运转程序办理;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经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退回起草单位限期补正。
  第十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业务科室在承办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应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审查文件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政策,管理措施是否切实可行,各方意见是否协调一致,文字表述是否妥当规范,并结合市政府行政管理的需要进行修改;必要时可以要求起草单位提供条文对照表。
  对起草的基本程序不到位或者主要内容不成熟的,经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退回起草单位限期完善。对单位之间存在重大意见分歧以及有其他需要协调情形的,报请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组织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提出倾向性建议供市政府决策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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