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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实施暂停和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实施暂停和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浙价费〔2010〕23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省政府全体会议和2010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继续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暂停和降低等政策”的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批取消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9〕48号)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涉及生产企业的“计量授权考核费”继续暂停征收1年;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两大类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业企业计量器具,继续按规定标准的70%收取计量检定费,期限1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年度检验费(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继续按规定标准减半收取,期限1年。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继续抓好对企业的解困、扶持和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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