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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实行廉租住房先租后售实施意见的通知

  2.享受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申请购买现租住廉租住房的,与县(市)区房管(建设)部门签订《购房合同》后,在购房款未缴清前,按未交房款的比例缴交廉租住房租金。
  3.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且符合实物配租家庭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与县(市)区房管(建设)部门签订《购房合同》后,在房屋交付使用前,可将其应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存入县(市)区房管(建设)部门在银行开设的个人购房帐户内转作购房款。房屋交付使用后,不得再享受租赁住房补贴,并按照支付购房款的比例情况,缴交廉租住房租金。
  (七)资金管理
  1.县(市)区房管(建设)部门,要建立完备的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出售廉租住房保障方式的明细账;要设立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按照廉租住房资金的收入和支出进行分户核算,并健全廉租住房专项资金的财务核算制度,由同级财政部门监管,同级审计部门监督。
  2.县(市)区房管(建设)部门出售廉租住房收回的资金,除按比例提取的房屋维修资金外,应当全额存入财政部门开设的出售廉租住房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八)廉租住房的产权及上市交易管理
  1.保障对象交清购房款、房屋维修资金后,即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廉租住房”、“有限产权”字样和准予上市交易的时间。
  2.购买的廉租住房为有限产权。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县(市)区房管(建设)部门按购房人原实际支付购房款,并给予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单利结算利息的方法回购,用于补充保障性住房房源。
  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居住满5年,且住房条件改善的,经房屋所在地的县(市)区房管(建设)部门审查批准,原产权人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即可上市交易。
  3.已购廉租住房上市交易,应按房产交易时点的相关规定缴纳税费。
  4.将所购廉租住房上市交易的家庭,不再属于住房保障对象,不得再次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
  5.已购的廉租住房上市交易后,其个人账户内的维修基金,应当变更手续后转入新购买人维修基金账户。
  (九)物业管理
  1.实物配租和出售的廉租住房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物业管理,住户应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费。
  2.已出售的廉租住房应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维修资金制度,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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