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出售价格,由县(市)区房管(建设)、审计、发改、财政部门拟定,经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三)出售的对象
凡符合我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范围,且有自愿购买意向的家庭,均可申请购买廉租住房。近期内优先解决符合《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昆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认定的批复》(昆政复〔2008〕48号)规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家庭。
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低保家庭,不作为低保资格核定的前置条件。
(四)申请流程
1.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向县(市)区房管(建设)部门申请购买现租住的廉租住房,由县(市)区房管(建设)部门征求民政部门的意见后审核批准。
2.确认符合廉租住房实物保障范围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正在进行轮候的,由县(市)区房产(建设)管理部门根据廉租住房建设进展情况和数量进行分配,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3.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轮候期间,其收入、家庭人口或住房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所在县(市)区房产(建设)管理部门报告。经复核,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取消其保障资格。
(五)销售管理
1.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购买廉租住房时,应与县(市)区房管(建设)部门签订《昆明市低收入家庭购买廉租住房合同》(以下简称《购房合同》)。《购房合同》中应当就保障对象自愿购房的行为、首付款比例、购房款的支付方式、上市交易约束条件、物业管理、违约责任及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等骗购廉租住房行为,应当无条件收回住房等内容予以明确。《购房合同》格式统一由市房管局制定。
2.县(市)区房管(建设)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制定和落实出售廉租住房的申请、登记、审核、公示和轮候等制度,提高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
3.县(市)区房管(建设)部门,应当将出售廉租住房情况、收取售房款情况,定期报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备案。abc
(六)付款办法及优惠政策
1.购买廉租住房,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分年度分次付款。
一次性付款,给予购售房款总金额10%的优惠。
分年度分次付款,1年内付款的优惠6%;2年内分二次付款的优惠3%;3年内分三次付款的优惠2%;4年内分四次付款的优惠1%。分年度分次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分年度分次付款,原则上首付款的比例不得低于售房款总额30%,剩余部分可通过分年度分次付款的方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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