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实行廉租住房先租后售实施意见的通知
(昆政办〔2009〕1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昆明市实行廉租住房先租后售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昆明市实行廉租住房先租后售的实施意见
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131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9〕145号)的有关精神,为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步伐,规范廉租住房的管理,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促进社会全面进步,逐步实现廉租住房建设投入的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当地财力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廉租住房租金和售房价格,廉租住房租金要逐步向市场租金过渡,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租售管理制度。实施中,遵循自愿的原则,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选择租赁或购买廉租住房。
二、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辖区内廉租住房先租后售工作。县(市)区房管(建设)、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廉租住房租售工作,发改、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出售廉租住房
(一)出售廉租住房的房源
1.由各级人民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2.由各级人民政府出资收购或回购的廉租住房;
3.由各级人民政府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
(二)出售价格的确定
廉租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各县(市)区应结合本地财力、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按照“成本价或略低于成本价”的要求制定本地出售价格。出售价格原则上不能低于成本价的70%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