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昆明市政府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昆政办〔2009〕134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相关直属机构:
《2009年昆明市政府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2009年昆明市政府公共机构
节能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公共机构节能降耗的要求,切实推进全市公共机构节能降耗工作,根据《昆明市公共机构“十一五”后两年节能计划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范围
纳入昆明市政府系统2009年目标管理考核的71个单位。各部门系统内单位由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进行考核,并报昆明市政府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机构节能办)备案。
第三条 考核目标
按照建设节约型机关的要求,各单位加强对节能降耗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采取措施,抓好公共机构的节能降耗工作。2009年,各单位在2008年基数上,实现节水、节电各5%;2009年车辆运行费在前3年平均数基础上降低15%。
第四条 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节能降耗工作开展情况和节约水、电、油的实际效果(具体内容见附件)。
第五条 考核依据
各单位年用水量、用电量和耗油量指标,以供水、供电、石化等部门所认定的单位当年耗用量或财务报销票据为依据;车辆运行费以经财务报销的支出为依据。
第六条 考核方式
1.在能耗数据申报基础上,实行年终集中考核和平日督查相结合的方式,以集中考核结果为主,日常检查为辅。
2.考核结果纳入全市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各单位在《2009年昆明市政府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考核表》(见附件)上自评打分,并附2009年度水费、电费和车辆运行费发票复印件,连同年终工作总结,于明年1月10日前报市政府机构节能办(联系人:顾培训、杨小涛,联系电话:3131053)。由市政府机构节能办按相关程序确定各单位考核分数后,报市政府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统一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