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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基础设施BT模式建设项目中推行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的通知


  七、发包单位要制定合理的回购条件和程序,保证项目正常移交。特别要根据政府建设资金平衡状况确定项目资金支付方式和回购期,应依法预留不低于建安工程费5%的质量保证金。发包单位确定的回购期不得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结束。

  八、发包单位应对建设项目的回购事项做出明确承诺,包括:回购方式、回购期、回报率、回购金分阶段支付比例等内容,并在BT总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

  九、总承包建设项目总投资为5亿元(含5亿元)以下的,其回购期为3~5年(不含建设期),回报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长期贷款基准利率加2.5个百点;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回购期为5~8年(不含建设期),回报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长期贷款基准利率加3个百点。同时根据投标意向情况可不给予回报率。并可以要求投标企业投标报价下浮。

  十、发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总承包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为项目承包单位组织项目实施创造条件,前期准备工作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明确总承包建设的内容、范围、数量;项目承包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能力;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项目资金、质量、进度的监控措施;回购条件与程序;项目建设成本分析;回购资金的来源等;

  (二)履行合同约定的有关职责(代表政府行使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三)负责委托质量监督单位;

  (四)实行监理制,督促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依照法律、法规、技术规定及有关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和建设工期实施管理和控制;

  (五)监督项目承包单位工程施工、资金到位和支付情况等;

  (六)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审计,确认总承包建设项目的回购金额;

  (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合同期满后,组织项目移交。

  十一、项目承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执行国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规范、标准、条文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工程质量管理目标责任制;

  (二)执行项目法人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承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额进行建设,严禁擅自改变标准、改变规模。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造成的投资超概算,一律由项目承包单位自筹解决;擅自降低标准、缩小规模,将追回减少的投资额,并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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